會計師法 第 48 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48條規定了會計師在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時所不能做的情事,包括以下六項: 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會計師法第48條,如果會計師明知受查人的財務報告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且這些情事會對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但會計師依然隱匿真相或簽發不實報告,則屬於此項禁止事項的違反。 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會計師法第48條,如果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的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照法規或會計原則編製,且包含重大事項可能令人誤解,而會計師未履行專業注意義務並指明問題,則違反此禁止事項。 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 會計師法第48條規定,如果會計師在執行簽證工作時,未依照法令或審計準則的要求,導致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存在重大不實或錯誤,並簽發不實或不當的報告,則違反此禁止事項。 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 依據會計師法第48條之規定,如果會計師未按照相關法規或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核工作,也沒有做出工作底稿即直接簽發報告,則違反此禁止事項。 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會計師法第48條,如果會計師在簽發報告時未按照法令或審計準則的要求提供適當的意見,則屬於此項禁止事項的違反。 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範例參考資料: 會計師法第48條提到,如果因為不當的意圖或職務上的放縱,會計師在簽發的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中造成了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則屬於此項禁止事項的違反。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