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5 條
- 1.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 2.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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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5條的規定,經會計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會計師證書或取得會計師資格的中華民國人民,有資格擔任會計師。此外,根據法律的過渡條款,如果在會計師法施行前已經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的人,也可以繼續擔任會計師。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會計師法。根據會計師法第1條,該法是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性,確保會計師的能力和品質而制定的。會計師是負責進行財務報告和審計的專業人士,因此對其資格和能力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參考資料,《會計師暨其所屬營利(事)業應採行事項》第5條規定,會計師必須通過考試並取得相關證書才能夠扮演這個角色。這個條款提供了該法規的具體要求和程序。 因此,結合這些資料,可以得出會計師法第5條確定了會計師資格的依據和條件,包括通過考試並領有相關證書。同時,這項法規還考慮到了在會計師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會計師證書的人的權益,允許他們繼續從事會計師的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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