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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2.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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