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6 條
-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師: 一、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 五、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 2.已充任會計師而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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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6條的規定,會計師在擔任職務時,若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而受到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的宣告,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受免除職務處分並尚未滿5年、受撤職處分並停止任用期間尚未滿、或受到會計師法所定的除名處分者,不得充任會計師。若已充任會計師的人有上述情事之一,則會被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但若該情事消滅後,仍可依照會計師法的規定再申請獲得會計師證書。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會計師法》修正草案說明稿第7條說明中提到,詐欺罪犯在獲取刑期、緩刑或完全執行後三年內不能擔任會計師。另外,如果一位會計師曾經被宣告破產,但尚未恢復權利,也不能擔任會計師。另外,公務員在被免職或撤銷職務處分後,停止任用的期間未滿五年的話,也不能擔任會計師。 所以根據這些法規資料,如果一個人曾經因犯有詐欺罪而受到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的宣告,或者曾經被宣告破產但尚未復權,或者曾經在公務員職務上受到處分且未滿五年,那麼他就不能充任會計師。如果一個人已經擔任會計師但有上述情事之一,他的會計師證書就會被撤銷或廢止。但在這些情事消滅後,他仍可以根據法規再次申請取得會計師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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