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