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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2.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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