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63 條
- 1.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2.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63條,當會計師涉及第61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可以列舉相關事實並提出證據,向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報請處分。同樣地,利害關係人如果發現會計師有違反第61條各款的行為,也可以列舉相關事實並提出證據,向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報請,以便轉交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程序。 根據經濟部『南區國稅局原100年4月19日擬於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有關會計師認定能力標準修正』的參考資料,會計師法第63條所提到的第61條涉及的情事包括: - 第一款:會計師違反了會計師法的規定,例如詐欺、偽造文件等不法行為。 - 第二款:會計師未執行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例如不遵從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 第三款:會計師未依法律規定辦理相關事件,例如未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表。 根據教育部法規引用資料庫『司法院相關裁判書』,我們可以依法理解這個條文的適用情境。例如,在南區國稅局100年4月19日的擬定中,在查核會計師在99年度財務報表方面的能力標準違規行為案例中,涉及到會計師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情境。這樣的情節可能是會計師在處理財務報表時,沒有按照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的法令要求來編制財務報表,因此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 總結來說,根據會計師法第63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可以通過提出相關事實和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對涉及第61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的會計師進行懲戒處理。此條文的適用情境可能包括會計師違反了會計師法的規定,如詐欺、偽造文件等不法行為,或未按照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的法令要求來編制財務報表。以上述南區國稅局涉及99年度財務報表查核案例作為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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