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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會計師法 第 64 條

  1. 1.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2. 2.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3. 3.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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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會計師法第 64 條的规定: 1.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负责处理会计师的懲戒事务。 2.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应通知被付懲戒的会计师,并要求其在通知送达后的二十日内提出答辩或到会陈述,如果到期未提出答辩或到会陈述,可直接作出决议。 3.会计师在依前项规定提出答辩时,应将答辩书稿抄送给原移送懲戒的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根据資料提供的参考资料,我并未找到直接涉及或解释會計師法第 64 條的法规或文件。因此,目前我无法提供具体的参考资料和例子来支持对该法条的解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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