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66 條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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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 66 條規定,被懲戒人如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可以在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的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參考資料: - 會計師法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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