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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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