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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會計師法 第 69 條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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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69條,若未取得會計師資格,卻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財務報告的簽證,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的簽證,將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作為參考,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案例: 案例:小明自稱為會計師,但事實上並未取得會計師資格。小明以自己的名義簽署了一份公司的財務報告,並提交給相關機構。當這一行為被發現後,小明被控以違反會計師法第69條的罪名。如果小明被定罪,根據該法條,他可能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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