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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