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72 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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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72條規定了以下情況的處罰: 1. 領有會計師證書的人在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的情況下從事會計師業務,將被處以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鍰,并被限期改善; 2. 如果在限期屆滿后仍未改善,將被處以新台幣24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再次被限期改善; 3. 如果在再次限期屆滿后仍未改善,將被取消其會計師證書。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會計師法》。儘管該條文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範例,但根據這些規定中的罰鍰數額和限期,可以推斷這是為了促使會計師確保及時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以保證他們從事會計師業務的合法性和專業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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