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73 條
- 1.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或變更登錄。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記載或章程變更未依第二項規定申報備查。
- 2.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未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 四、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訂準則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73條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應履行的義務和責任,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該條第一款列舉了三種情事,包括未按照規定辦理登錄或變更登錄、未按照規定記載章程或未報備章程變更。如果發現這些違法行為,會計師事務所將面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被限期命令改善,如果屆期仍未改善,將按次處以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直到改善為止。 另外,該條的第二款也列舉了四種情事,包括違反檢查規定、未按時進行登記手續或未在限期內改正違規行為、違反資金貸與和擔保規定,以及未按照規定申報財務報告或編製財務報告違反相關準則。如果發現這些違法行為,會計師事務所將面臨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被限期命令改善,如果屆期仍未改善,將按次處以罰鍰,直到改善為止。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未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登錄或變更登錄手續,且被發現後未在限期內改正,該會計師事務所將面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被限期改善。如果其仍未改善,每次處罰將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直到完成改善為止。同樣地,如果會計師事務所違反其他列舉的情事之一,將面臨相應的罰鍰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