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74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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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74條規定了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會面臨的違法情事及對應的處罰。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發生以下情事之一,將面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1.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非股東人士執行業務。 2.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在主管機關限期改正,但在期限屆滿後仍未改正。 3. 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導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造成嚴重損害於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根據這些情況,要根據具體的案例來判斷是否構成違法行為並進行處罰,而具體的處罰金額將在新臺幣五十萬元到一千萬元之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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