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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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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7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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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
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四、
撤銷
或
廢止
其登記之
核
准。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
懲戒
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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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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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登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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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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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組織及人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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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個人、合署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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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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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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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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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懲戒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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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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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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