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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會計師法 第 75 條

  1. 1.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四、撤銷廢止其登記之准。
  2. 2.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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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75條,對於違反第19條、第30條、第32條至第34條規定的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除了依法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進行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的承接。 三、對業務的全部或一部進行六個月以下的停業。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的核准。 此外,如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了依法進行懲戒外,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進行以上處分。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 範例:如果一家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在執行會計師業務時違反了會計師法的規定,例如故意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該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會受到警告或限制業務的處分,並且可能會撤銷或廢止登記的核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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