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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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