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78 條
會計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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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78條的規定,會計師在修正前已經符合登錄資格的情況下,應該在修正條文實施後的一年內,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才能夠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會計師法修正條文本身。以一例來說,如果在修正條文實施前已經有資格的會計師,在修正條文實施後的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就可以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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