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2-1

快速跳轉
  1. 1.本規則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2. 2.本規則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於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皆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之子公司: 一、受查者之合併營業收入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受查者之合併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三、受查者之合併總產值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四、受查者屬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受查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受查者屬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受查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但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十替代之。 五、受查者屬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受查者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受查者屬非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受查者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六、受查者屬上市公司,其單一子公司綜合損益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受查者屬非上市公司之單一子公司綜合損益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第2-1條,這項規則對於如何認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有所規定。其所稱重要子公司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或是會計師認為該子公司對受查者的財務報表影響重大: 1. 受查者之合併營業收入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2. 受查者之合併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3. 受查者之合併總產值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 受查者屬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對該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受查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若受查者為非上市公司,該比例則為受查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若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則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十替代。 5. 受查者屬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受查者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若受查者為非上市公司,該比例則為受查者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6. 受查者屬上市公司,其單一子公司綜合損益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若受查者為非上市公司,該比例則為單一子公司綜合損益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在這些條款中,一個與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有關的範例是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該准則對於財務報告的內容有具體的規範,並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相關的附註或附表。這些規範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發布的,該法規定了財務報告的範圍和內容。 參考資料: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證券交易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第 2-1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本規則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