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二、發起人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三、發起人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七、都市更新計畫之發展狀況,或依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意見,無增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必要。 八、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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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10條,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申請案件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核准: 一、發起人的資格不符合第五條的規定。 二、發起人符合第六條第一項列舉的情況之一。 三、發起人違反了第七條的規定。 四、發現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的情況。 五、營業計畫書的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的專業能力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 七、根據都市更新計畫的發展情況,或者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的意見,判斷增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沒有必要。 八、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所引用的法規及相關資料,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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