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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准: 一、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二、發起人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三、發起人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七、都市更新計畫之發展狀況,或依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意見,無增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必要。 八、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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