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財務計畫。 三、載明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出具之無保留意見之審查意見。 六、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2.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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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15條,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檢具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申請書 (附件三為格式範例)。 2. 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財務計畫。 3. 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的決議。 4.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若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則需提交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5. 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審查意見。 6.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的聲明書,確保無虛偽、隱匿之情況。 7.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出的文件。 若前項申請文件的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主管機關有權通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則主管機關有權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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