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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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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滿三年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未曾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以上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所經理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平均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五十億元。 五、具符合第三十條資格條件之人員三人以上。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設立滿三年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2. 最近半年未曾受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處分。 3. 最近二年未曾受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以上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的處分。 4. 申請日前一個月所經理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平均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五十億元。 5. 具備符合第三十條資格條件的人員三人以上。 6.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根據我的資料來源,我無法提供與這條法規直接相關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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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滿三年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