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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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滿三年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未曾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以上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之處分。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所經理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平均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五十億元。 五、具符合第三十條資格條件之人員三人以上。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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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設立滿三年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2. 最近半年未曾受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處分。 3. 最近二年未曾受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以上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上的處分。 4. 申請日前一個月所經理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平均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五十億元。 5. 具備符合第三十條資格條件的人員三人以上。 6.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根據我的資料來源,我無法提供與這條法規直接相關的例子。
- 都市更新名詞
- 核名詞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條文
-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條文
- 第三十條條文
- 證券交易法 第 66 條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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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