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違反第六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三、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為維護公益,本會認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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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的申請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本會)可不予核准申請: 1.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違反第六條或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專業能力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 3. 營業計畫書的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4. 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被發現有虛偽不實的情況。 5. 為了維護公益,本會認為有必要不予核准申請。 根據資料所提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和《證券交易法》,該法條並未直接提及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料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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