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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准: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違反第六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三、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為維護公益,本會認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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