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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定次一年度之年度稽計畫,據以檢查及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對預算、財務、業務等作業之控制,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2. 依前項規定作成之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查閱,並應將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儘速向監察人提出報告。
  3.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設置由總經理以上直接指揮之內部稽核單位,並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4. 前項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由本會定之。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稽核人員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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