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定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及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對預算、財務、業務等作業之控制,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 2.依前項規定作成之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查閱,並應將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儘速向監察人提出報告。
- 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設置由總經理以上直接指揮之內部稽核單位,並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 4.前項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由本會定之。
- 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稽核人員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以下是逐條的釋義: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定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及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對預算、財務、業務等作業之控制,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這項規定要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每年底前擬定下一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以檢查和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預算、財務、業務等方面的控制。公司需要準備稽核報告和相關資料供查核。 2. 依前項規定作成之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查閱,並應將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儘速向監察人提出報告。 根據前項規定準備的稽核報告應該提供給監察人查閱,並應盡快向監察人報告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況、內部控制缺失情況以及異常事項的改善情況。 3.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設置由總經理以上直接指揮之內部稽核單位,並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根據這項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該設置由總經理以上直接指揮的內部稽核部門,並配置適任且適數量的專職內部稽核人員。 4. 前項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由本會定之。 這項規定表示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格條件將由主管機關決定。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稽核人員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根據這項規定,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的內部稽核人員可以由證券投資信託業已登記的內部稽核人員兼任。 以上的釋義是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文字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