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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1.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本會准之用途。
  2. 2.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得為票據之背書或其他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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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的第24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運用自有資金時,有以下限制: 1. 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用於其他目的,除非是經營業務所需之資金。自有資金的運用限制如下: a. 銀行存款。 b.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c. 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d. 其他經本會核准的用途。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得背書票據或從事其他保證行為。 根據上述法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運用自有資金時必須按照法定的用途進行,並不得進行貸款、背書票據或其他保證行為。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的資金安全,確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運作符合法律法規。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內政部都市發展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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