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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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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
投資信託公司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本會
核
准之用途。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得為票據之
背書
或其他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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