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 2.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本會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 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4.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之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之。
- 5.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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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該條規定要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可能是指相關監管或管理機構)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必須經過會計師的查核簽證,並經過董事會的通過以及監察人的承認。這個財務報告將包括詳細的財務信息和相關的審計結果。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本會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該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兩天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 股東常會認可的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及向本會申報的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 出現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公司必須立即公告並向本會申報這些情況,以確保向投資者提供準確和完整的信息。 3.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根據該條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編制年報並在股東常會上分發給股東。年報中應該包括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的記載要求之事項準則。這將包括公司的財務狀況、業務運作、重要事件等等。 4. 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之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之。 根據該條規定,第二項第一款所指的股東常會以及前項所指的股東常會,應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召集。 5.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根據該條規定,在公司進行重整期間,第一項所規定的董事會及監察人的職權將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以上解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內容,並且以最新的法規為基礎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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