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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本會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3.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4. 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之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之。
  5.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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