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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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應與信託機構依規定訂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以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委託人,信託機構為受託人,並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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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應與信託機構依規定訂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以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委託人,信託機構為受託人,並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根據此條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作為委託人,與信託機構(可能是銀行等)作為受託人,訂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用以募集並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在進行這項業務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需依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來辦理。 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根據此辦法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可以與信託機構訂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以委託人與受託人的身份來實施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這樣的契約訂立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就可以進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的募集發行,並根據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的規定來進行管理。 總結來說,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在募集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時應與信託機構訂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的要求。其參考資料為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並根據此辦法的規定來進行業務的運作。
- 都市更新名詞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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