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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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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罰外,本會並得於二年內停止受理其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42條的規定,如果有機構違反該辦法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罰之外,主管機關(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兩年內還可以停止受理該機構的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申請案件。 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自身裁自主權判斷是否停止受理該機構的申請案件,該判斷可依據該機構是否違反上述兩個辦法的規定來進行。 參考資料來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法規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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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違反本辦法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罰外,本會並得於二年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