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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42 條

違反本辦法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罰外,本會並得於二年內停止受理其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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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42條的規定,如果有機構違反該辦法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罰之外,主管機關(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兩年內還可以停止受理該機構的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的申請案件。 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自身裁自主權判斷是否停止受理該機構的申請案件,該判斷可依據該機構是否違反上述兩個辦法的規定來進行。 參考資料來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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