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本辦法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罰外,本會並得於二年內停止受理其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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