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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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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
投資信託公司向本會申請發給或換發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為設立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
核
發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營業執照者,應按
第四條
規定之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設立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二千元,換發證照者為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證照費之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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