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4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時,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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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準用第二條:第二條是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遵守都市更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2. 準用第六條:第六條是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設立獨立的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都市更新投資計畫及檢討進度。 3. 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設立專門機構來執行都市更新業務。 4. 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都市更新業務的執行情形。 5. 準用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業務範圍、資本額要求、財務報告、分配利益方式、公司治理等相關事項。 6. 準用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業務監督、處分制度、投資者保護及爭議處理等相關事項。 以上是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44條中所提到的相關法條及其內容。參考資料的範例及相關內容可參照該部法規的相關解釋說明、業界相關報導、或主管機關所公布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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