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時,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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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時,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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