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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1.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股東,除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2. 2.前項所稱關係人,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訂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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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解釋如下: 1. 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股東之關係人持有的股份加上其自身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這意味著公司股東及其關係人的合計持股量有一定的限制,以避免單一股東或其關係人過度控制該公司。 範例:假設某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股,根據本條款的規定,每一股東及其關係人持有的股份合計不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即250股。 2. 第2項規定:本條款中的「關係人」要按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訂的「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的定義來解釋。關係人指的是與公司具有特殊關係的人,例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重要股東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 範例:如果某股東的家人或親友擁有該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股份,這些人就可能被視為關係人,根據本條款的規定,他們持有的股份也必須計算在內,以確定股東及其關係人的持股比例是否合乎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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