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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1. 1.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限制轉讓期間內,不得兼為其他國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
  2. 2.持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國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
  3. 3.第五條所定資格擔任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者,於本會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國內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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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的規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所定的限制轉讓期間內,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國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發起人。這是為了防止發起人在同時參與多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時,對其責任和義務的履行產生衝突或忽略。 2.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的規定,持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國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發起人。這是為了確保公司的業務能夠得到充分監督和管理,避免利益衝突和損害股東權益的情況出現。 3. 根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的規定,符合第5條所定資格並擔任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發起人的人,在本會核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營業執照後的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國內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的發起人。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擁有相同職位的人在多個公司間產生衝突,確保人才流動和公司的獨立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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