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 條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所制定的法規。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左列為限: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條有價證券買賣之集中交割,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為辦理前項帳簿劃撥,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 根據上述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 條規定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保管的有價證券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限,並要求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在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6月28日):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00001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4月24日):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94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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