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下列為限: 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保管事業可以進行帳簿劃撥的有價證券有以下限制: 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的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 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這些有價證券可以被保管事業進行帳簿劃撥作業。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確定更多有關《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條的詳細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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