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有價證券買賣的集中交割時,應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 2. 為了進行帳簿劃撥,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 3. 參加人可以使用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以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的設質交付。 4. 發行人若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 根據最新修正的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修正案,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的有價證券必須屬於參加人本人或其客戶所有。以法條修正前後的規定作為參考,可以了解到緩課股票在送存集保及進行交易前必須先放棄緩課。此外,根據作業辦法第3條第3項,參加人可以使用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以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的設質交付。一個具體的範例是,一家證券商使用帳簿劃撥方式設定其客戶的股票作為設質標的,以便為客戶提供貸款服務。這樣,客戶可以在不必實際轉移股票擁有權的情況下獲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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