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4條的規定,參加人(即證券商)接受客戶送存、領回集中保管的有價證券,或者進行帳簿劃撥交割或設定質權時,都必須以參加人的名義辦理。同樣地,發行人要將無實體有價證券交付給股東進行轉帳操作時,也必須以參加人的名義辦理。 依據此法條,參加人在進行與有價證券有關的相關業務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而不是以客戶的名義進行操作。這樣可以確保有價證券的交易與帳簿劃撥操作的正確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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