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5條: 1. 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的有價證券,限定為參加人或其客戶本人所有。 參考資料: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5條第1項。 範例:如果投資者將購買的股票送存到保管事業,該股票必須屬於該投資者或客戶本人所有。 2. 如果有價證券為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底修正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或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底前施行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緩課股票,則應計入送存保管事業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參考資料: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5條第2項。 範例:如果股票符合獎勵規定,投資者送存到保管事業的股票在計算年度所得稅時應被包含在內。 3. 為確認客戶的有價證券是否確實屬於其本人所有,參加人應要求客戶提供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5條第3項。 範例:如果參加人懷疑客戶擁有的股票不是其本人所有,參加人有權要求客戶出示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來證明所有權。 4. 如果客戶受託賣出非其本人所有的有價證券,參加人在成交後應核驗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權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以辦理有價證券送存,不受前三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5條第4項。 範例:如果客戶委託參加人出售不屬於該客戶所有的股票,參加人在成交後有權核實委託人提供的所有權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以辦理有價證券的送存,此時不受前三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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