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須經空白背書,並附過戶申請書。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6 條,參加人在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時,需要先將證券空白背書,並附上過戶申請書。這意味著參加人需要在證券背面簽署或蓋上空白背書印章,以示將證券所有權移轉給保管事業。同時,參加人還需要填寫過戶申請書,提交給保管事業作為辦理過戶手續的依據。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證券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通過空白背書和過戶申請書的使用,可以明確記錄證券的轉移和所有權變更。這樣可以有效防止潛在的證券違法行為,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 一個例子是,一家投資者打算將自己名下的股票交給保管事業進行集中保管。根據第 16 條的要求,該投資者需要對股票進行空白背書,即在股票背面簽署或蓋上空白背書印章,以將所有權轉移給保管事業。同時,投資者需要填寫過戶申請書,提交給保管事業,以便後續辦理過戶手續。這樣,該股票就可以進入保管事業的集中保管帳戶,使投資者能夠更方便地進行股票交易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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