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8 條規定如下: 1. 參加人在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之前,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並按照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將清單送交保管事業。 2. 前項清單應依據參加人自有部分與客戶所有部分分別編製。 參考資料: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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