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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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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依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送交保管事業。
  2. 2.前項清單應按參加人自有與客戶所有部分分別編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8 條規定如下: 1. 參加人在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之前,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並按照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將清單送交保管事業。 2. 前項清單應依據參加人自有部分與客戶所有部分分別編製。 參考資料: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20062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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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8 條規定:「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依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送交保管事業。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