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9條,保管事業在收受參加人送存的有價證券時,應立即在參加人的帳簿上進行必要的記載。若保管事業認為收受的有價證券存在權利瑕疵、法律上的爭議或其他疑義,可以拒絕接受該有價證券;而若是在事後才發現問題,保管事業可以將該有價證券退還給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換取沒有瑕疵的有價證券。 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保管事業對於參加人送存的有價證券所應遵守的規定進行了解釋。根據這條規定,保管事業必須在參加人的帳簿上記載有關有價證券的相關資訊。另外,當保管事業認為有價證券存在權利瑕疵、法律爭議或其他疑義時,有權拒絕接受該有價證券;而如果是在事後才發現問題,則可以將該有價證券退還給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的有價證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有價證券的保管安全性,並避免因有價證券的問題而產生爭議。 例如,假設一家投資公司將一筆有價證券送存給保管事業,但該有價證券存在所有權問題,保管事業在收到該有價證券時即可拒絕接受。另外,若保管事業在接受有價證券後才發現該有價證券與其他文件不符,則可以退還該有價證券給投資公司或要求投資公司更換無瑕疵的有價證券。這樣可以確保有價證券的真實性,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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