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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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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管事業收受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2. 2.保管事業對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9條,保管事業在收受參加人送存的有價證券時,應立即在參加人的帳簿上進行必要的記載。若保管事業認為收受的有價證券存在權利瑕疵、法律上的爭議或其他疑義,可以拒絕接受該有價證券;而若是在事後才發現問題,保管事業可以將該有價證券退還給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換取沒有瑕疵的有價證券。 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保管事業對於參加人送存的有價證券所應遵守的規定進行了解釋。根據這條規定,保管事業必須在參加人的帳簿上記載有關有價證券的相關資訊。另外,當保管事業認為有價證券存在權利瑕疵、法律爭議或其他疑義時,有權拒絕接受該有價證券;而如果是在事後才發現問題,則可以將該有價證券退還給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的有價證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有價證券的保管安全性,並避免因有價證券的問題而產生爭議。 例如,假設一家投資公司將一筆有價證券送存給保管事業,但該有價證券存在所有權問題,保管事業在收到該有價證券時即可拒絕接受。另外,若保管事業在接受有價證券後才發現該有價證券與其他文件不符,則可以退還該有價證券給投資公司或要求投資公司更換無瑕疵的有價證券。這樣可以確保有價證券的真實性,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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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9 條規定:「保管事業收受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保管事業對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