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1條規定了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客戶在領回有價證券時必須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寫領回憑條,然後加蓋原留的印鑑或簽名,向參加人提出領回的請求。而根據第二項,一旦參加人接收到客戶的領回請求,參加人應將申請領回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輸入電腦通知保管事業,並且在當天向保管事業提出領回申請。保管事業在接收到申請後,應在下一個營業日為必要之記載在參加人的帳簿中進行相關記載。 參考資料:中央擔保結算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保管與清算業務操作辦法」條文解釋及例子,資料更新時間:最新修訂於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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