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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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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應依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交易資訊及執行交易。 期貨經紀商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 期貨交易行為,應由期貨交易人逐項明確授權,不得開立概括授權之帳戶。 違反前三項規定致生損害時,期貨經紀商負損害賠償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18條,期貨經紀商有以下幾項責任和限制: 1. 提供交易資訊及執行交易:期貨經紀商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交易相關的資訊給投資人並執行交易。 2. 禁止虛偽、詐欺或其他誤導行為:期貨經紀商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或其他欺騙投資人或第三方的行為。 3. 分項明確授權:期貨交易行為必須由投資人逐項明確授權,不得使用概括授權的帳戶。 4. 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期貨經紀商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損害,則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 台灣證券交易法第1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30021&FLNO=18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 詐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概括授權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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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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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18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應依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交易資訊及執行交易。 期貨經紀商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或其他足生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