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經紀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外國期貨經紀商限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且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非期貨經紀商不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6條之規定,期貨經紀商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獲得許可證照後才能開展業務。期貨經紀商的分支機構,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獲得許可證照的情況下,不得設立或經營。外國期貨經紀商只有在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獲得許可證照後,方可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並開展業務。非期貨經紀商不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6條(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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