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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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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公營事業、金融機構或外國期貨經紀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7條,期貨經紀商的組織形式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如果是公營事業、金融機構或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外國期貨經紀商則不受此限制。至於期貨經紀商的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則由主管機關來定。根據參考資料,台灣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是負責管理期貨交易的主管機關,並根據相關法規制定相應的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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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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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7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公營事業、金融機構或外國期貨經紀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外期貨交易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