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公營事業、金融機構或外國期貨經紀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7條,期貨經紀商的組織形式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如果是公營事業、金融機構或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外國期貨經紀商則不受此限制。至於期貨經紀商的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則由主管機關來定。根據參考資料,台灣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是負責管理期貨交易的主管機關,並根據相關法規制定相應的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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