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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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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1條規定,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修正條文自發布當日起生效。 根據《期貨交易法》,作為期貨商的機構需符合一定的標準來獲得設立和經營的資格。而《期貨商設置標準》則明確了該機構所需具備的標準和條件。 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1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開始生效。這意味著從這一天起,所有期貨商設置的標準和規定便會被實施和應用。 此外,該標準的修正條文也在發布當日生效。這表明該標準的修正內容在修正條文發布之日起開始生效,而非在整個標準自開始生效的日期生效。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 《期貨商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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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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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51 條規定:「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