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期貨商設置標準 第六章 附則

§ 47–515

47
  1. 期貨商向本會申請發給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設置本國期貨商者或其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按其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二、設置外國期貨商或外國證券商、外國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或其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按其法定最低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三、本國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或其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按其法定最低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四、本國期貨商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三千元。 五、本國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或其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時,按其兼營種類法定最低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計算。 六、兼營期貨業務之他業,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新臺幣三千元。
  2. 期貨商向本會申請換發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
48
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5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