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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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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之設置,發起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總分支機構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名冊。 六、發起人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七、已依第十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八、案件檢查表。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6條,期貨商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該法第11條規定了申請許可時發起人應檢具的書件,包括申請書、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發起人會議紀錄、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無違反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已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案件檢查表、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根據資料提及的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2項和第11條細則,可以了解到期貨商的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定之,並需要進行詳細的文件申請和審查程序。 相關資料: - 期貨交易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9/12/25):https://law.moj.gov.tw/LawClass/IndexVersion.aspx?TypeID=10&TypeCode=6691 -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最新修訂日期:2019/12/25):https://law.moj.gov.tw/LawClass/IndexVersion.aspx?TypeID=10&TypeCode=669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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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1 條規定:「期貨商之設置,發起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