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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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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之設置,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重大支出明細表。 五、股東名冊。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 七、監察人名冊。 八、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九、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員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十、已依期貨商 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十一、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具備從事交易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十二、得於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之證明文件。 十三、得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 十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五、案件檢查表。 十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期貨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者,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12條,期貨商在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申請書、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制度、申請前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及重大支出明細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副本、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名冊、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員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已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具備從事交易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得於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之證明文件、得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案件檢查表、以及其他本會規定所應提出之文件。 如果期貨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則該許可將被廢止。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可以向本會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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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2 條規定:「期貨商之設置,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