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商设置标准第47条的规定,期货商申请发放证照时需要支付证照费。具体规定如下: 1. 如果是本国期货商设置或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费用按照其法定最低实收资本额的四千分之一计算。 2. 如果是外国期货商、外国证券商或外国金融机构兼营期货业务,或者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费用按照其法定最低专拨在我国境内经营所用资金的四千分之一计算。 3. 如果是本国金融机构兼营期货业务,或者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费用按照其法定最低指拨专用营运资金的四千分之一计算。 4. 如果是本国期货商设置分支机构,费用为新台币三千元。 5. 如果是本国证券商兼营期货业务,或者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费用按照其兼营种类法定最低指拨专用营运资金的四千分之一计算。 6. 如果是兼营期货业务的其他行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兼营期货业务,费用为新台币三千元。 关于換發證照时的费用,期货商需要支付新台币一千五百元。如果因为行政区划调整或门牌改编导致地址变更而申请换发证照,则免支付证照费。 参考资料: - 期貨交易法第4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020001&FLNO=47) - 證券期貨局「期貨商救片列管與許可費用收費項目及金額」(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C2%2C3%2C8%2C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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