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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商設置標準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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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增加業務種類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增加業務種類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二、辦理期貨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辦理期貨業務之經理人及業務員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四、已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五、增撥專用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六、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具備從事交易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七、得於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之證明文件。 八、得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 九、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十、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一、本國證券商申請者,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及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 十二、符合第四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三、案件檢查表。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換發增加業務種類之許可證照者,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46條的規定,期貨商或其他行業如欲申請增加業務種類,需要在本會許可的六個月內辦理相應的業務登記。這些登記所需的文件包括:申請書、辦理期貨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經理人和業務員聲明沒有第四條規定情事的文件、已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增撥專用營運資金的證明文件、可立即獲取交易市場資訊並具備進行交易所需的傳輸設備的證明文件、能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證明文件、能在期貨結算機構辦理結算交割的證明文件、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證明文件(如果與申請時檢具的財務報告為同期,則免附)、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國內證券商申請者需提供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和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以及符合第四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的證明文件。此外,還需提供案件檢查表和本會其他要求提出的文件。 如果期貨商或其他行業在上述期限內未申請換發增加業務種類的許可證照,則其許可證照將被廢止。然而,在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這些解釋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46條的規定,並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資料,例如「證券期貨業之合併、分割、變更商譽處理準則」等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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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6 條規定:「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增加業務種類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