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43條,期貨商或其他業者若要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在最近三個月內未曾因違反期貨交易法而被警告處分。 2. 在最近半年內未曾因撤換負責人或其他相關人員而被處分,或因本法第101條所規定被命令解除負責人職務。 3. 在最近一年內未曾因全部或部分停業而被處分。 4. 在最近兩年內未曾因撤銷部分營業許可而被處分。 5. 在最近一年內未經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限制或停止買賣。 此外,若期貨商或其他業者未符合上述條件,但情況已經具體改善且經由主管機關認可,則可以免除上述限制。 範例參考資料: -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可以對期貨商或期貨業者做出警告、撤換負責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停業、撤銷部分營業許可等處分,作為該條第一款所提到的處分。 -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可以限制或停止期貨商或業者的買賣活動,作為該條第五款所提到的限制或停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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