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42條,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在台灣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1. 申請書 2. 經營期貨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3. 辦理期貨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4. 辦理期貨業務的負責人和業務員聲明文件,聲明無違反第四條規定的情事 5. 已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6. 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7. 可立即取得交易市場資訊並具備進行交易所需的傳輸設備的證明文件 8. 可以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證明文件 9. 可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結算交割的證明文件 10.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11. 案件檢查表 12.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如果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將會被廢止其許可。然而,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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