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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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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以其本公司有經營期貨業務者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五、具備經營證券或金融業務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六、其本國政府准許該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之證明文件。 七、外國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構准之文件。 八、董事會對於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決議錄。 九、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名冊。 十、董事及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十一、案件檢查表。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1 條,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如果要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並兼營期貨業務,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營業執照影本。 3.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的文件。 4. 營業計畫書:詳細描述期貨業務經營的原則、風險控管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當年度和次年度的財務預測。 5. 具備經營證券或金融業務以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和利益衝突的操作規則。 6. 關於外國政府准許該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的證明文件。 7. 外國金融機構獲得目的事業主管機構核准的文件。 8. 分支機構董事會對於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和兼營期貨業務的決議錄。 9. 董事、經理人和持有股份達到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名冊。 10. 董事和其他負責人的姓名、國籍和住所。 11. 案件檢查表。 12.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範例:根據外國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構核准的文件,可以是該金融機構所在國家的監管機構核准的函件或文件。

  • 名詞
  • 持有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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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1 條規定:「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以其本公司有經營期貨業務者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