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商設置標準40

快速跳轉
  1. 1.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應按兼營種類依第八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
  2. 2.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得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並指撥專用營運資金: 一、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五千萬元。 二、申請兼營國內利率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及國內利率類期貨契約經紀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八千萬元。 四、申請兼營國內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一億元。
  3. 3.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不得低於按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所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加計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最低指撥營運資金合計數,如有不足時,應補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40條的規定,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若申請在台灣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並兼營期貨業務,需按照兼營種類在第8條所定金額的專用營運資金做相同數額的指撥。另外,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也可以根據下列款式中的一項,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並指定專用營運資金: 1. 若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則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台幣5千萬元。 2. 若申請兼營國內利率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則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台幣5千萬元。 3. 若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及國內利率類期貨契約經紀業務,則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台幣5千萬元。 4. 若申請兼營國內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則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台幣1億元。 此外,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專撥在台灣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不得低於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所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金額,並需加計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9條第1項最低指撥營運資金合計數,如有不足時,應補足之。 資料來源:《期貨交易法》、《證券商設置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0 條規定:「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應按兼營種類依第八條所定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