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39條的規定,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經其本國政府准許,可以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同時經營期貨業務。此外,根據第9條、第10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但書、第32條及第33條的規定,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的情形,這些規定也同樣適用。 在此範例中,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必須經過其本國政府的准許,才能申請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期貨業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期貨市場的健全發展和維護期貨交易的秩序。這些資訊來自於期貨商設置標準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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